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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農委會公告-嘉義縣為辦理9-10月乾旱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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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090024440號

主  旨:公告嘉義縣為辦理109年9-10月乾旱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項目為嘉義縣之飼料玉米及青割玉米。

二、辦理期限及程序:自109年10月30日至11月8日止,於嘉義縣轄內鄉(鎮、市)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或受災證明書之申請超過10日者,得由鄉(鎮、市)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飼料玉米每公頃為1萬6,000元;青割玉米每公頃為1萬700元。
(三)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四)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表;貸款利息於110年4月14日前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110年4月15日起貸款利率恢復為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年率0.305%計算(目前貸款利率為年息0.54%),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09-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五、基層公所應確實辦理勘查工作,並依「農作物天然災害損害率客觀指標」認定災損,確認損失達20%以上依救助額度予以現金救助。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訊息來源: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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