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署- 2020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補助原則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速國內有機農業發展,輔導改善生產及加工設備、溫(網)室及堆肥設施等,並推廣施用有機農業適用肥料,以提昇生產效能,穩定有機農產品供應,特訂定本補助原則。
二、 依本補助原則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下簡稱補助對象),應為通過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驗證,或經農委會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以下簡稱友善耕作團體)登錄有案之友善環境耕作者,並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 農民。
(二) 產銷班、農會、農業合作社、農場、以農委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農業團體。
(三) 農企業(僅限申請農產加工設備)。
三、 補助項目及基準
有機農業適用肥料
1. 作物不分長、短期,每公頃施用本署網站公告品牌之有機農業適用肥料(「有機農業適用肥料補助計畫」補助品牌一覽表)10公噸以上,最高補助3萬元。實際施用量不足10公噸者,按實際施用量核算補助金額(每公斤補助3元)。
2. 有機農業適用肥料須在國內生產製造,始予補助。不包括液態有機農業適用肥料及微生物肥料。
附註:溫(網)室設施(備)、堆肥設施(備)、生產及加工設備之項目基準,請參考下方連結所提供之附檔。
四、 補助作業程序
有機農業適用肥料
1. 農民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向鄉(鎮、市、區)公所、農會、合作社(場)、協會、農村社區組織、友善耕作團體(以下簡稱輔導單位)提出申請,由輔導單位於肥料補助作業系統完成農民申購肥料資料之登錄。
2. 農民配合作物用肥需求辦理購肥作業,完成購肥程序,即可以購肥發票憑證向輔導單位辦理核銷(無需另行拍照驗收)。
附註:其他補助項目請參考下方連結所提供之附檔。
五、 驗收作業程序(不含有機農業適用肥料)
受補助者於購置設備後1個月內(以統一發票日期為準),應向輔導單位申請驗收。輔導單位之驗收人員應於1星期內辦理完成並作成紀錄(如附件5、6)。
六、 經費核撥
(一) 有機農業適用肥料:輔導單位得按季彙整請領補助款相關憑證資料,送地方政府申請核撥補助款,並由輔導單位將補助款撥付受補助者。(如附件8)
(二) 其他補助項目:輔導單位檢附採購發票正本(需開立全額發票)、驗收紀錄等原始憑證資料,掣據函送地方政府審核後核撥,並由輔導單位將補助款撥付受補助者。
(三) 輔導單位應以匯款方式,將補助款匯入受補助對象之金融機構帳戶(不得給付現金),並應於轉帳完成後,將轉帳憑證送各地方政府備查。
七、 督導及抽查(不含有機農業適用肥料)
(一) 驗收後第2年由分署會同地方政府辦理抽查作業並作成抽查紀錄(如附件5、7),紀錄應具現場照片存檔,抽查戶數應達該直轄市、縣(市)受補助戶數5%,必要時並得增加抽查戶數。
(二) 抽查結果不符計畫規定之處理原則
1. 請地方政府通知輔導單位受輔導受補助對象於1個月內改善,並副知分署。
2. 改善期限屆期後,由分署會同地方政府再次辦理查核工作,倘未改善者,應請補助對象陳述意見並切結改善期限,否則應繳回補助款。
3. 經分署及地方政府查明未依切結期限改善者,由分署函受補助對象繳回補助款。
八、 申請人於申請日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所生產之農產品品質違規經裁罰者。
(二) 經驗證機構終止有機驗證資格者。
(三) 經農委會審認通過之友善耕作團體取消友善環境耕作登錄資格者。
九、 其他規定事項
有機農業適用肥料
本署網站所列補助肥料產品之肥料業者,應按月於本署補助作業系統登打肥料產品之品項、數量及經銷流向等資料,或提供資料由系統維護廠商協助登打。經本署通知未於期限內配合辦理者,該業者之補助肥料產品停止網站登載,2年內不得列入本署網站登載之補助肥料廠牌名單。
附註:溫(網)室設施(備)、堆肥設施(備)、生產及加工設備等其他規定事項,請參考下方連結所提供之附檔。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材組
- 附加檔案: 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補助原則.pdf